讨论
已有几项系统的文献综述支持在产妇心脏骤停后 4 分钟内进行复苏性子宫切开术的建议。然而,由于事件的罕见性和已发表的病例报告的潜在报告偏倚,证据基础有限。包括英国在内的几个国家都建立了国家孕产妇死亡登记处,并且有人呼吁在这一领域开展国际数据合作,以支持未来的指南制定。
妊娠期 PE 全身溶栓治疗的使用已得到充分证明。它应该保留给那些有显着血流动力学损害(即大量 PE)的患者,因为在这些患者中单独使用肝素抗凝不能缓解肺循环的阻塞。文献中支持在孕产妇心脏骤停中同时使用复苏性子宫切开术和全身溶栓治疗的证据有限。曾有1例急诊剖腹产心脏骤停溶栓治疗,母婴结局良好。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 (Royal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建议,如果心肺复苏 4 分钟后仍未恢复心输出量,则对妊娠 20 周以上的孕妇心脏骤停进行复苏性子宫切开术。欧洲心脏病学会和英国胸科学会根据临床和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建议对假定的大面积 PE 进行全身溶栓治疗。
在进行复苏性子宫切开术的情况下,在存在导致心脏骤停的大量 PE 的情况下,不应将母体出血的风险视为溶栓的绝对禁忌证。应优先恢复肺循环以逆转心脏骤停。如上述病例所示,只有在溶栓后才能维持心输出量,这表明治疗心脏骤停主要原因的重要性。应预见到产妇出血,并应采取措施通过血液制品复苏和手术止血来减轻这种情况。
尽管结果是负面的,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同时进行复苏性子宫切开术和全身溶栓是 PE 引起的母亲心脏骤停的合理治疗选择。 学习要点